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3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还有1800多户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工作计划,下一步要抓紧组织实施,逐步解决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关闭破产退出市场问题。在四年工作计划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都应当依照本法执行。由于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在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加之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本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本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9,85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3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