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2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2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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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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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以拍卖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变价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所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因此,本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但破产财产的变价毕竟直接关系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方式上也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即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将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的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财富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就业。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等。如果破产财产中有属于国家实行特别管制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就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物品的流通管理规定,依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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