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0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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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如果管理人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没有忠实执行职务,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法赋予了管理人以很大的权利,管理人应承担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勤勉尽责就是要求管理人要恪尽职责,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就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个别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谋取不法利益,也不得为自己牟取私利。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由于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危害后果轻重不一,本法未对罚款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也不涵盖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对罚款处罚予以具体化。

  管理人违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三是管理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其违法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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