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7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7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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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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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规定。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而驳回和解申请的情况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条件的决议。这是和解程序的实质性阶段。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条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即告终结。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时,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出席,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至于表决权,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及时、准确、真实地回答债权人的提问。债权人和债务人除对债务人原来提议的和解条件进行具体磋商外,债权人还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供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考虑。

  在各自利益不同的众多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上,通常不太可能达成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的一致同意。为了使合理的和解协议顺利通过,以达到设定和解制度的目的,本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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