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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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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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院裁定许可和解和有关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适格,即申请人是具备本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并且所提出的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本法规定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的,应当作出许可进行和解的裁定,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可行使权利,不受和解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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