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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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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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规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面的关系,因而其程序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运作有效,防止成为债务人借此谋取不法利益,拖延、逃避债务的工具。因此,设置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人制度,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实施必要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重整目的的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即指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营业情况和重整计划制定情况比较了解,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合适人选。因此本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受管理人的监督,债务人必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是否认真执行重整计划确定的经营方案,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办法清偿债务,是否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予以正确实施,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否使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得到改善,都应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人的掌握之中。因此,在监督期内,执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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