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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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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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审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的规定。

  接受债权申报、审查债权申报的真实性以及编制债权表,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里所规定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主要是指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即初步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判断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虽然申报的债权还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才由人民法院确认,但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尽最大注意义务,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应对债权进行汇总,编制债权表,载明债权人的情况,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也应当在债权表中载明。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的义务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查阅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并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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