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0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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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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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申请的规定。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重整的申请主体。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具体如下:

  (1)债务人作为重整申请人。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申请重整:一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权人作为重整申请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债务人的出资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申请;二是该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由于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债务人的少数出资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意愿可能因此得不到满足。为此,本条规定,只要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到债务人注册资本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允许其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对申请重整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作适当的限制,也可以防止少数出资人滥用申请权。这里所说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这里所说的“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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