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0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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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依据这一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全体连带债权人可以指派一人作为全体连带债权人的代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各连带债权人不能就债权全额分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无论是由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还是共同申报债权,其申报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相同的。因为债权之间的连带关系只是表明每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并不表明债务人需要向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分别承担债务。

  之所以要针对连带债权的申报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连带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全额,导致连带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重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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