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立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本法对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履行的另一项职责。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尽责义务,造成企业破产,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的是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等主要负责人。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5,1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