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法生效之前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效力是否溯及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有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两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不溯及既往,就是说商业银行法的效力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商业银行包括:四大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共成立了114家)。由于这些银行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没有必要再办理审批手续,不必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也不必再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商业银行都可以不适用商业银行法。除了不再重新审批外,在其他方面还应遵循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当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达到商业银行法要求的,可以有个过渡期。例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沿用原有的规定,过渡期的时间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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