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二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在犯罪主体上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

  2.在行为上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违反职责规定,或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为减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除了使国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外,还包括对其他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根据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刑法该条第一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于徇私舞弊的行为是从个人私情、私利出发,置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于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恪尽职守,也有助于避免和减少因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59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