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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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结算义务的规定。

  一、票据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成的写明有支付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结算是指由于商品交换、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的了结和清算。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商业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一旦承兑汇票,就代替承兑申请人成为债务的可能承担者,如果承兑申请人无力付款,承兑票据的持有人有权将已经承兑的汇票提交银行,要求银行付款。规定有付款期限的承兑汇票,银行必须按期付款;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银行应当在见票时立即付款。汇兑是指客户将一定的款项委托银行汇往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形式。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汇出银行将汇款凭证通过邮局寄给汇入银行付款的方式;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汇出银行通过电信局拍发电报等方式通知汇入银行支付款项的方式;票汇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给汇款人带往异地银行办理转账或者支取现金的方式。委托收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各种凭证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委托收款业务的对象包括票据、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等。票据委托收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收取票据款项;有价证券委托收款是指客户将有价证券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利息或者股息等;商业凭证委托收款是指卖方向买方发出货物后,将有关发货凭证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要尊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业务的透明度,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知情权。商业银行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出于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目的,增加占有客户资金的时间甚至截留客户资金,不按规定的期限兑现,压单、压票以及违反规定退票的问题较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损害商业银行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商业银行的经营,应当提倡诚信,依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来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而采取某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客户利益的方式,尽管可能在某些方面得到暂时的好处,但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必将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严肃结算纪律,从法律上严格禁止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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