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信托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监察人权利的规定。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了维护公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加强对公益信托活动的监督,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本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即是受益人利益的代表。对于受益人的受益权,根据本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二是对信托的监督权。比如本法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等。信托监察人作为受益人利益的代表,其行使权利只能在受益人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从上面我们对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划分为两部分来看,信托监察人只能行使一部分权利,即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实施监督的权利,而不能行使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请求权。

  本条对信托监察人权利的规定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这一规定的主要含义是:(一)信托监察人行使权利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监察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二)信托监察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信托监察人作为受益人利益代表的具体体现。(三)信托监察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进行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比如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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