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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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受益人享有的同委托人相同的权利的规定。

  一、受益人享有的同委托人相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即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是否尽到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受益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赋予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要求受托人作出处理信托事务情况的说明,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2.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信托的本质就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对于实现信托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经由信托文件规定,一般不应随意调整。但是,在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不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将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作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益人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不予调整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裁定。

  3.受托人违背职责行为的撤销权和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受益人的上述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4.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负有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受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二、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条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是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因此,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而与委托人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时,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决定受益人是否能够行使上述权利或者受益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程序或者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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