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信托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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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请求给付报酬的限制性规定。

  受托人可以不取得报酬,但也不排除可以取得报酬,对于约定取得报酬的,本条对受托人请求给付报酬规定了一个限制。由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为履行其义务,应首先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恢复财产的原状是指对动产、不动产进行修复、重建或通过依法行使权利使因经过法律上的处分的信托财产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如已经卖出的予以赎回,已经出租的予以收回等。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或信托文件的规定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对信托财产造成的物质上的损耗和金钱上的减少予以弥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应以合理为限。此后,受托人才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托人实际占有信托财产并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无须经过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同意,按前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依法取得,未作约定,通过补充约定取得,但应受本条规定限制,受托人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以赔偿前,不得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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