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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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投资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要缴纳罚款、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投资人某一违反本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按照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这样就造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能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给职工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由劳动部门处以罚款。

  二、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时的处理。本条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从加强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发,规定投资人以其财产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罚款,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剥夺其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处罚方法。财产不足以支付,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人的本人财产的数额少于其应当缴纳的罚款、罚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之和,而不能同时支付。当投资人的财产可以同时支付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先执行罚款或者罚金的处罚。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对投资人处以罚款或者判处罚金时,应当及时通知受害人,以便受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及时获得民事赔偿。二是投资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处罚方法。投资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其财产为多少,是否能同时支付,都应当先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到投资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侵害行为发生以后,应当及时向不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分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向有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损害情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定投资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便有关处罚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对投资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时,按照本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财产先予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人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应当是其本人的合法财产,对虽由其占有但属于他人的财产以及非法财产,不应当用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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