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七条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立法背景

  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部分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条文解读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如果丙、丁都涉及到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本条规定的内容。例如,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后,作为供役地权利人的乙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到甲的通行地役权时,而与受让人r无关,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地役权只对受让人丙有约束力。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95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七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