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六条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l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在我国,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走”,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次:1.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第143条的规定发生转让;2.依附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在存在本法第136条规定的同一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依附于其所在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这一规定与已有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也符合社会生活常识。

  ●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l条,《担保法》第36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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