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一十条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一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何处理,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如《日本遗失物法》第l条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法进行公告。

  ●条文解读

  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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