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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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

  一、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这是本条规定的投标人的一项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招标投标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分为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在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行为,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遵守上述规定时,有权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这一规定同《合同法》规定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所不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只要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撤回投标文件就属于合法有效,也就是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不完全受《合同法》关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投标人的投标虽然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但按照本法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应与截标时间相一致)前,招标人不得开启,招标人尚不知道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会受到投标文件内容的影响,此时允许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并无不利影响,反而体现了对投标人意志的尊重。

  2.须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条规定的“通知”招标人,同《合同法》的原则要求是一致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没有对通知形式作出具体的要求,可以将《合同法》关于“通知”的规定,理解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而本条则作了限制性的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三、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补充、修改的内容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人应受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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