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二条解读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二条解读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解读】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司法解释严格限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而对于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案件要件,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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