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释义(三)

预算法释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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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2
施行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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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十)《预算法》第48条(关于国库)

  1. 关联理论

  本条对国库作了规定,涉及国库管理制度。国库按预算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改为财政自办国库,建议制订《国库法》。

  2. 规范阐释

  依照本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十一)《预算法》第53-58条(关于预算调整)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的规定涉及预算调整问题。第53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是一种计划,它确定以后,往往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原来预料不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出现,导致预算收支由原来的平衡变得不平衡,这时就必须依法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固然是正常的活动,但它又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预算的变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2. 规范阐释

  第54、55、57、58条是对预算调整的程序及其救济的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否则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并规定了其具体处理办法。从立法技术上讲,本条与第53条相呼应,一前一后对预算调整及其例外作了规定,有助于我们从不同方面去理解问题。

  另外,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应该注意:(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3. 关联案例及其法律适用

  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案。 是年,财政部根据预算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制定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的汇报,进行了讨论、审查,最终财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提出的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获批准。#p#分页标题#e#

  全国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称:1998年以来,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决定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调整了预算,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下降 ,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扭转。为此,有必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提出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拟利用预算超收收入增加支出,以及由财政部向银行增发长期国债。根据《预算法》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是一项重大举措,要在充分总结以往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为此建议:

  (1)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确保重点,注意投入产出效果,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也不能变相搞基本建设。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从严选定。

  (3)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不能批新项目。

  (4)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贪污挪用者要绳之以法,对劣质工程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要尽量采用国产设备,以拉动国内需求。

  (6)1998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这是中央预算调整,地方预算也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因此,各地方财政预算如果需要调整,也应该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关于预算执行和调整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

  (十二)《预算法》第59-65条(关于决算)

  1. 关联理论

  这是《预算法》第8章“决算”的几个条文。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编制决算可以总结一年来预算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集中反映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供国家决策时参考。因此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要及时地做好决算草案编制的规定和部署工作,以便各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来编制决算。

  关于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有学者认为,决算草案的编制应该符合合法性原则和准确、完整、及时原则。前一原则是法治的要求,体现决算编制的每一步都要符合严格的法定程序性和实体规定性,而后一原则则是具体编制决算草案时所应遵循的技术性要求。

  2. 规范阐释

  第61、62条是关于决算的编审程序的规定。据此,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4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p#分页标题#e#

  中央和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63-65条是关于决算的批复和备案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政府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三)《预算法》第66-72条(关于预算决算监督)

  1. 关联理论

  这是《预算法》第9章“监督”的几个条文,涉及预决算的监督问题。

  对预决算监督可以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照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对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则可以分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等。

  本章主要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第66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 规范阐释

  第67-69条是第66条规定内容的继续,规定了各级人代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有关相对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就询问或者质询及时给予答复等;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70-72条则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预算监督作了规定。

  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是国家依法理财的有力保障。我国的法律法规日渐增多,但有效的法律监督向来是一个薄弱环节,预算法不同于一般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民刑事法律规范,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不是消极地等待,而是强调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立体调整,以积极的姿态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作用。要做好预算决算监督工作,有关主体须实实在在地做好自己分内的监督工作,这对于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3. 关联案例

  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报告了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他说,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仍存在一些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对这些问题,审计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作了处理,财税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财政部在组织执行中央预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批复预算不及时。没有及时批复的有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文教科学事业费等支出预算,有的延迟1-5个月批复,有的延迟半年以上,到第4季度才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也有一部分没有及时批复。这样做,不仅使预算缺乏透明度,失去严肃性,而且使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使用效益。

  (2)部分应收缴的财政收入没有清缴入库:违反规定将部分境外中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存入境外企业周转金账户,没有缴入中央国库;对1995年以来预算支出安排的粮棉油“三挂钩”补贴等结余资金没有及时收缴,并同意直接抵顶部分支出。#p#分页标题#e#

  (3)一些司局和个人利用职权动用财政资金办公司、建楼堂馆所。如向民航总局等5家单位募集资金,成立中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共筹得股本金92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炒股票,其中,要求民航总局作为股东之一出资,并同意可以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中列支;提出由各省财政厅集资在上海浦东建金隆大厦,共筹集支农周转金等财政资金1.45亿元。

  (4)未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每年应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但财政部一直没有编制1998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也没有及时编制决算。

  (5)少征中央非税收入。由于财政部门监缴不力,造成少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央电力建设基金等中央非税收入23.65亿元。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越权批准减免税,少征、漏征税款,混淆税收入库级次,违规多提代征代扣手续费,以及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等。经查天津市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发票,截留和侵吞国家税款等问题十分严重。

  关于海关系统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擅自降低税率、违规批准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不严等,涉及违法违规金额16.6亿元,其中少征税收收入6.14亿元。审计署也参与了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查处工作。

  关于中央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级次审核不严、将中央收入缴入地方国库,违反规定为税务部门办理经费退库、提取不合理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涉及违法违规金额16.06亿元,其中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减少2.88亿元。其中,查出银川市城区和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国税局在协查“金华税案”过程中,将截留的罚款均分,放在账外由个人保管,用于发放奖金和请客吃饭等。

  在审计水利部预算执行情况时查出的主要问题是:

  (1)顶风违纪,修建高档写字楼。为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该部从所属企业和地方水利部门收取集资款1.46亿元,其中大多数来源不正当,有的甚至采取上下串通的办法,由水利部下拨水利专项资金,然后再返回作集资款。

  (2)隐瞒转移南水北调资金,设立“小金库”。水利部收到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项目前期经费中的6500万元,由机关服务局另立“小金库”,存入中国华能财务公司等单位吃利息。

  (3)挪用水利专项资金。如水利部1998年挪用大江大河堤防工程资金1400万元,给黄河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建宿舍;其下属的中国水利投资公司挪用水利基建款和百条挖泥船项目专项资金5274万元,用于投资和购置办公楼及宿舍,甚至炒股票等。

  本案是关于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不难看出,审计监督因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较高的专业性,在预算决算监督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此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以保证预算的依法进行和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三、立法建议

  由于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和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观念上残存的障碍和误区,我国预算法治仍处于低水平,无力承担法治国家赋予的重任。面对依法治国和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要求我们以预算法的发展完善为中心,加强财政法治建设。

  1、如前所述,应将历年制预算年度改为跨年制,完善预算的编制和审议,从起点上提高预算的严肃性。有学者提出了编制年度滚动预算的建议,年度滚动预算是一种多年期预算,时间可以是10年或5年,每年滚动编制当年预算及以后各年的预算。

  2、现行的复式预算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的收支活动没有得到全面反映,许多专用基金在国家预算外循环;未按政府的不同身份和职能来划分两种预算的收支范围,在内容上存在着混乱;建设性预算的设立没有解决公债收入用于非市场性项目问题,使得债务收入的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不明确,等等。因此,应该明确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各自的界定标准和收支范围,将行业管理部门掌握的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改革国债管理办法。#p#分页标题#e#

  3、在预算编制制度方面,须强化部门预算,将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一级会计预算单位;借鉴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的经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4、在预算审批制度方面,建议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拓宽预算审批权的范围和深度;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督促编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5、以权力机构为中心,加强预算监督,强化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有学者还建议制定《财政监督条例》,将预算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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