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管理法释义(三)

公共经济管理法释义(三)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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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2
施行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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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6条(关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概括性规定)

  1. 关联理论

  本条是关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定,涉及基于本国的产业、安全和环境等考虑限制外资准入的问题。条文中列举的产业领域明显区别于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它们或者技术上比较落后,或者对于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比较大,或者需要特殊的政策措施保护,或者根据对外开放的步伐要求量力而行逐步为之。由于其特殊性,国家对于这类产业领域的外资进入采取限制的态度,结合实际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适度开放。

  2. 规范阐释

  本条规定了五个方面限制外商进入的产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其细化为13个方面,即: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其中每一个具体的产业项目,又有相关的细目规定。

  3. 关联案例

  三九与日本八九联手展业。 2003年春节前夕,三九企业集团总裁赵新先与日本规模最大的连锁药店之一的八九君泽株式会社社长石田共同宣布,双方将全面合作在中国拓展医药连锁产业。八九选择与三九合作,除了三九是中国中药第一品牌之外,它看中的是三九集团在中国市场的强大网络。三九连锁药店已建成门店近千家,分布在全国15个省份的20多个城市,其成长迅速,业绩稳定上升。三九选择八九,则是提升三九连锁药店经营规模、经营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最佳选择,将会推动三九的中药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为它开拓日本市场奠定了基础,八九君泽是日本最大的连锁药业集团——威露西阿集团的核心企业,该集团拥有1500家连锁药店,销售网覆盖全日本。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关于药品的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但是,鉴于中国市场的诱惑,国外医药连锁企业纷纷谋划各自的中国攻略,积极抢滩中国医药市场,中国医药零售业重组是大势所趋。从本案也可看出,中外在限制类项目上合作,并非只是外方受益,理想的状态是中外企业和国家社会“三赢”。相关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应审时度势,积极指导,掌握好准入控制;反之则可能经常陷于消极被动,被外资钻空子,产业政策法丧失其应有的引导、规制功能。

  (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7、8条(关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概括性规定和外资进入的具体形式)

  1.关联理论

  该两条是关于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和外资进入的具体形式的规定,涉及利用外资的安全问题。引进外资,主要是为了利用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则各有不同,主要是为了盈利,也可能有其他经济目的,甚至政治、文化、军事目的等。所以在引进外资的时候,要坚持辨证的观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不进,做到积极引导,兴其利除其弊。第7条规定禁止外资进入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军事安全、可持续发展以及传统特色工艺和技术等产业领域。也正是基于利用外资的安全考虑,第8条对外商进入的具体投资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2. 规范阐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明了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为了引起读者的重视,特引附于后。具体而言,禁止类的产业项目包括:(1)农、林、牧、渔业: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采掘业: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稀土勘查、开采、选矿。(3)制造业: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业;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墨锭生产;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网的建设、经营。(5)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6)金融、保险业:期货公司。(7)社会服务业: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8)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新闻机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电影制片、发行公司;录像放映公司。(9)其他行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10)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p#分页标题#e#

  第8条的规定反映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附件中,该附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的外资进入形式和对外开放时间表逐一作了规定。其中,对于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具体规定了以下项目的外资进入形式: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会计、审计。对于限制类的产业项目,具体规定了以下项目的外资进入形式: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电信公司;商品交易等;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货物租赁公司;代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三、立法建议

  我国产业政策法的特点也是缺陷之一,就是重外轻内,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对外商投资产业的规定和操作比较细致明确,对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及其规制则相对混乱、模糊,规范性也明显不足。关于产业组织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这方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他如产业技术法方面,也是很薄弱的。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协调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组织、产业技术等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做到突出重点,齐头并进,提高产业政策法的规范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有效性;

  2、仿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订适用于整体产业和各类主体的产业政策规范,在细致程度和操作性上不亚于这两个涉外规定;

  3、推进产业政策制订和执法的科学性、法治化,防止随意立法、争相立法而无人承担责任,引进普遍的司法审查和问责制,如抽象行政行为之诉、让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各环节的每一个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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