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释义:目录

宪法释义:目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3
施行日期:2011-06-03
发布部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平等

  第五条 依法治国

  第六条 经济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所有权

  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发展科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

  第二十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惩办和改造犯罪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保护外国人权益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公民监督国家机构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权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 保护妇女权益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十条 保护归侨和侨眷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与产生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程序、法律和其他议案的通过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p#分页标题#e#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

  第七十三条 质询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的选举和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的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对外事务中国家主席的工作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职的终止时间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出缺时的处理办法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首长的工作职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设立和工作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工作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主席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政权机关的设立与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

  第九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 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治机关的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族构成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机关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自治机关的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治机关的经济建设自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治机关的文化自治权

  第一百二十条 组建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的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p#分页标题#e#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开审判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6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宪法释义:目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