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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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3
施行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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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第三人过错在动物侵权做不再作为完全的免责事由了。在此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侵权,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本条,即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侵权也应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对第三人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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