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3
施行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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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仅按本条字面表述,只要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责任。按此理解,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起的侵权,应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后面第二款又规定因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又是明显的过错原则的体现。因此适用此条,应分为两步,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如有除建设、施工单位以外的责任主体,则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如暂时无法确定建设、施工单位以外的责任主体,则一律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如前述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发现了其他责任主体,则由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单位向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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