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3
施行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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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5款规定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有三项免责事由,其中之一便是“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而言往往具有强势地位,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很容易因此条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由此,本条便对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上述条款而免责的事由作出了适当限制,但按照表条表述,并不是只要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生产、销售者发现了该产品存在缺陷,就不得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免责条款。只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了必要、及时、合理、得力的补救措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损害结果可以视为意外事件而引起,不存在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此条也应为本法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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