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3
施行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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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此条和上一条第2、3款规定的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对消费者承担了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此追偿权在《民法通则》第132条中也有所反映。但本条对行使追偿权的对象的表述更为宽泛,增加了“等第三人”,且明确规定了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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