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释义:重点三

行政法释义:重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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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0-16
施行日期: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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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行政法释义重点三

  第20条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法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1.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2. 注意《行诉解释》第10条。(本重点释义由司法考试通过者QQ160782050提供整理,需要过关课堂笔记及详细释义的可以联系)

  第2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律考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2000年律考即出了几道与该规定相关的试题,估计以后的律考会坚持这一做法。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第25条一直是律考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律考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本重点释义由司法考试通过者QQ160782050提供整理,需要过关课堂笔记及详细释义的可以联系)

  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以分为十种情况:

  (1) 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 未取得合法授经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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