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释义:第五章

律师法释义: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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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0-17
施行日期: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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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设置的规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就明确了律师协会的性质,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种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1986年7月,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壮大,经党中央同意,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告成立,广大律师开始有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是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产物,是我国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产物。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师队伍迅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队伍发展更加迅速。在这种形势下,经司法部批准,不少大、中城市纷纷设立了律师协会。《律师法》总结了律师协会建设的经验,不仅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的性质,而且对律师协会的设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现阶段目标是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适当结合的体制,长远目标是逐步过渡到在司法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律师协会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管理工作,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律师协会三级架构的建设已经卓有成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起本地区的律师协会,地市级的律师协会已经达到200多家。就全国律协来讲,共有理事159名,律师代表380名,另外还有35名常务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协会的架构下还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各地方律师协会的架构都基本类似。除个别省(区)律师协会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完成了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协会会长的改革。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把握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法定会员制,并履行着法定的管理职责。

  2.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一方面,它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时,律师协会应当出面协调,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它担负着对律师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能,律师执业要纳入规范合法和有序的轨道,律师协会对此负有相应的重要职责,如制定行业规范、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给予必要的惩戒,等等。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定律师协会内部事务的由律师协会全体成员和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业纲领性文件。律师协会章程的内容包括律师协会的性质、任务、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同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1年、1995年和1999年召开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又分别对该章程作出了修改。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共九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会员、律师协会职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奖励与处分、经费和附则等内容。我国《律师法》未对律师协会的具体组成做出详细规定,这就需要由律师协会的章程来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律师协会以及设区的市设立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地方律师协会章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基本精神应当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保持一致,不应存在矛盾和冲突,因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着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师协会的共同意志。

  此外,《律师法》还要求律师协会将其章程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制度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会员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入律师协会的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会员的组成是由律师协会的性质决定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在律师管理的组织体系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加入律师协会,不取决于其主观意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加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要依法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就必须加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成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同时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对于那些只取得了律师资格而并未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则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律师协会的章程具体规定,律师在享受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凡依照《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中,律师作为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在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4)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7)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律师会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4)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5)按照律师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6)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7)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还规定,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p#分页标题#e#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职责的规定。

  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协会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首要职责。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为律师提供帮助,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等活动,以达到交流经验,分享信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组织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界进行交流,有助于增强中外律师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提高我国律师的素质,扩大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影响。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制定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是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实现律师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的优势显而易见。律师协会根植于律师之中,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执业规律有深切认识和把握,由其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自然更能体现律师的要求和愿望,更能贴切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律。因此,将行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律师培训是提高律师素质的重要手段,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律师业务培训,达到更新、充实律师业务知识,提高律师素质的目的。要对律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法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实质上是强化行业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律师协会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于不符合律师协会制定的考核标准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培训、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对于在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负有组织集中培训,监督管理实习活动以及进行考核和品行审查的职责。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须由律师协会进行实习情况考核评定和品行审查。所谓考核评定,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以及通过现场答辩等考核形式,对实习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作出评价和鉴定。所谓品行审查,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对实习人员的品行情况作出审查和鉴定。律师协会最终出具的实习人员业务素质和品行合格意见书是实习人员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必要材料之一。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律师协会一方面要完善、健全律师惩戒机构,对违法违纪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发挥惩戒机构的作用,发现一个惩处一个,以纯洁、规范律师队伍。同时,对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要大力宣传、表彰,树立模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激励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勤勉执业,规范发展。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行业规范,具体落实《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律师协会的惩戒范围和奖励方式、方法,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p#分页标题#e#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其责任之一是实施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的行业惩戒。作为了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律师协会有责任受理针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对于确有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当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难免发生纠纷。妥善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正常秩序,是律师协会担负的重要职责。律师协会的调解机制是一种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律师自愿的前提下,由律师协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项内容为兜底性规定,以弥补前面列举的七项职责可能存在的缺漏。关于此项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原《律师法》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内容,以使律师协会职责的来源和依据更加充实、全面。根据上述兜底性规定,律师协会不但应当履行以上七项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该条款赋予了律师协会协助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该规章赋予了律师协会根据委托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职责,等等。另外,本项规定也为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律师业的发展而通过不同形式赋予律师协会新的职责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关于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此款是对律师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赋予了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职责,但该职责必须依法适当行使。具体讲,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条款或者超越所被授予的权限。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规律,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指导、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规则,使行业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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