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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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0-19
施行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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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规定。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指公务员“德”的方面,具体体现在:

  (1)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能掌握和运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人民办实事并讲求工作实效,反对形式主义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正确运用职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能与不良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职的,是人民的公仆、勤务员,特别是面临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所以,必须选用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遵纪守法的人。

  (4)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的“才”,指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除了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坚持“德”与“才”的统一,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能力建设。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重视培养干部的“五种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五种能力,集中体现了时代的标准和人民的要求。

  3.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学历水平,当然也包括任职所需要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任何一个好的干部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都要经过后天的培养和锻炼,这种培养的锻炼可以通过任职经历反映出来。任职经历体现了一个公务员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的积累过程,是在公务员晋升中需要考察的一个内容。对任职经历的具体要求是:(1)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2)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p#分页标题#e#

  二、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如由副处长晋升为处长,由处长晋升为副局长。一个公务员的能力是在工作中锻炼和培养的,有一个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的过程。饭要一口一口的吃,台阶要一级一级的上,这样经过由低到高,一级级地培养和锻炼,公务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工作经验才能不断积累,这样的干部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正如小平同志说:“用坐火箭,坐直升飞机的办法提拔干部,我们再也不能这么干了。干部要顺着台阶上,一般的意义是说,干部要有深入群众,熟悉专业,积累经验和经受考验锻炼的过程”。

  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同志说:“特别优秀的要给他们搭个比较轻便的梯子,使他们越级上来。”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我们也要不拘一格,为之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样做,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公务员奋发有为,锐意进取,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局面。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破格晋升一般是指对条件和资格的破格。如晋升地厅级领导干部,一般需要有大学本科学历,但表现优秀的,大专学历也可以晋升。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的规定。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方面,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方面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

  (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方式。对班子不团结、或人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论。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p#分页标题#e#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晋升考核与年度定期考核是有不同的:晋升考核是对考察对象全面的历史的了解,而年度考核则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侧重对实绩的考核;晋升考核是以现职工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担任更高职务的标准,而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行评价。所以,既不能认为搞了年度考核就可不进行晋升考核,又不能抛开年度考核情况,去搞晋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认真进行晋升考核。

  公务员的晋升考核,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个别谈话。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通过与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下级、熟悉情况的同级及本人面谈的方式了解情况;二是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一般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召开各类人员参加的评议会或座谈会,对初选对象的德才进行评议;三是考试的方法。将考试引人考核中,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补充完善。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任免机关在对晋升人选作出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作出晋升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对于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晋升,任免机关决定晋升人选后,应正式发布任命决定。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任命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可以向被任命者本人颁发由任职机关首长签发的任命书。

  对于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p#分页标题#e#

  对于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也大体要经过上述四个环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是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二是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三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四是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五是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是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种改革创举。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职务不适用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一是机关的领导成员,因为竞争上岗只限于内设机关的领导职务上:二是正厅级以上的职务不适用。

  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在现实做法中,公开选拔一般只限于领导职务公务员,把公开选拔扩大到非领导职务,是这次公务员法的新规定。为什么要扩大到副处级及其他相当层次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要考虑是:现行的公务员人口有三个:一是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开招考,二是选任,三是调任。公务员法为了便于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公职人员进行交流,扩大选人用人的渠道,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虽然这种调人机制有很大的优势,但也容易滋生弊端,特别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发展来看,应当逐步减少调入,更多通过公开选拔来解决。因此,考虑制度的平衡性,将公开选拔扩大到非领导职务。

  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四、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一款的内容在原草案中是没有的,是在二次审议稿中加入的。之所以加入这一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由于法官和检察官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之内,那么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公务员,是否要经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种考试呢?在审议中,有不同意见:#p#分页标题#e#

  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人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人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形成科学的选拔任用制度,是形成良好的干部择优汰劣机制的重要基础。公务员相比一般群众,要求思想品质更优,政治觉悟更高,工作能力更强,承担责任更重。选拔公务员,首先强调思想素质合格。应当说,现在的公务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实际的选拔中,仍有一些不合乎公务员要求、难以达到公务员素质标准的落后分子、不良分子通过种种渠道混进公务员队伍,损害了队伍素质,影响了公务员选拔的质量。这说明,把住选拔这个关口极端重要。要坚持民主考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制定科学的干部选拔标准,改进考查选拔机制,保证把优秀的同志选人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一、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旨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努力形成评价和选用干部的正确导向,促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公示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式,以及公示结果的处置分别是:

  1.公示对象:公务员晋升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

  2.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拟选拔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此外还应公示拟选拔对象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成绩以及学习、工作、勤政等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

  3.公示的程序和方式:公示的时间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公示的范围是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一般是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的方式主要是下发公示文件,各单位接到公示文件后,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示文件等方式向干部群众传达。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八小时以外等方面的情况,认为需要举报或反映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实施公示的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本单位党组织向上转告。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真实具体,线索清晰,有据可查,为便于核实情况,举报信应署真实姓名。#p#分页标题#e#

  4.公示结果的处置: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反映的拟提拔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有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拟提拔对象相关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平时和考察过程中已掌握了解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专题调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必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向讨论决定机关报告,由其视情况决定是否缓施或取消原任职方案。

  二、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更加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防止用人失察,提高干部的任职能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这里有三点需说明:一是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联系试用干部,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三是考核一般应当采取本人述职、民意测评、单位党委(党组)鉴定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向单位党委(党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民意测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单位领导的测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内设处(科)室的领导测评原则上由其本人所在处(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到会率80%以上有效。民意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选项。单位党委(党组)依据试用干部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职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一、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级任职的程序

  根据人事部1996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然后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最后是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二、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降职的要求

  对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如,某公务员现任职务为正处级,如其在年度定期考核中被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即改任为副处级。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如上例中的公务员,不能一下子降为科级;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上例中的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p#分页标题#e#

  三、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降职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四、降职是与晋升职务相对应的一种职务关系变更的形式,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降职与行政处分中的降级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表现为职务等次的降低,但从其实质内涵来看,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1.原因不同。降职的原因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这种不称职可能发生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也可能发生在若干方面;而降级作为行政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2.目的不同。降职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把不适合在某一岗位工作的同志换下去,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以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而降级的目的则是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惩戒,使其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以督促告诫其本人,同时也教育其他公务员遵纪守法。

  3.降职作为职务等次的降低,是一次性完成的,并没有一个持续的期间;而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是有一个持续期间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降级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长期以来,我国在干部人事管理中习惯于能上不能下,这样不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制度中有关降职的规定,是对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建立一整套激励干部进取、有利于干部成长的使用制度,推动形成能人上、庸人下的良好用人局面,盘活整个队伍,从而提高国家机关整体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

  第一,要正确对待被降职的公务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要通过帮助教育,使他们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从而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自己能够快速赶上。

  第二,对降职人员在今后的升职、升级等方面要同其他同志一视同仁。被降职的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三,要教育公务员正确对待降职的问题,提高对降职的心理承受能力.创造一种能上能下的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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