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一章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0-20
施行日期:2011-10-20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1节

  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

  法条内容: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2节

  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需要,有些法律、法规将某些对社会管理的职权授予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如法律授予卫生防疫站以检疫卫生的权利。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三、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损害后果给予赔偿,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8,9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一章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