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应设立决策机构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决策机构。首先,民办学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来处理其权利,决定其内部的重大事务。如修改学校的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其次,建立决策机构,是实现效率与制约、分权与协作相结合的重要保证。决定与执行相分离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建立决策机构,把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使决策者集中精力决策,执行者专注于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并且相互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腐败。第三,建立决策机构,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决策机构由多个人组成,并且来自不同方面,按照民主程序讨论研究问题,集思广益,按多数人意见决定问题,有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第四,建立决策机构是综合反映各方面利益,保证办学宗旨的重要措施。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牵涉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学生、所在社区以及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建立决策机构,适当吸收各方面的人士参加,有利于各方意见的表达,实现办学宗旨。第五,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其特点是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其自主权较大。虽然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部分学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造成管理混乱,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设立决策机构,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决策机构可采用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

  对于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决策机构,本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并未指定必须设立什么样的决策机关,保持了较大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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