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违法情形及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民办教育有很大的需求,但同时,民办学校的发展中也出现各种不规范的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有规范民办教育的种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但是,民办教育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在这次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总结出民办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并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在本条一一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8种情形:

  一是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根据本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是法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依据法定程序以予审批登记。因此,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就意味着组成新的法人单位,需要重新审批和登记。在实践中,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此,本法第5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须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就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即属于违法。

  二是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登记中都已经确定下来,也是民办学校作为特定法人单位的标志。实践中,一些民办学校存在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形,主要是将小名称改为大名称,将低层次学校改为高层次学校,将吸引力不足的类别改为时尚的类别,擅自决定更换举办者,给社会和受教育者以错误的信息,直接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了有关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针对这种情形,本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在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55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确认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近年来,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可以看到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甚至一些中介组织也在民办学校的招生中帮助散发各种简章和广告。但是,这些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存在着说大话、夸海口、乱许诺的成分,甚至有一些民办学校及中介组织打着招生的名义,虚张声势,以捞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形象,损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的不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方面的问题反映都比较强烈。因此,本法第41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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