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依据,《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当然适用于民办教育活动。本法中对民办教育活动中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具有特殊性的违法情况及具体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有些违法情形不仅在民办教育中存在,在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中也会存在,这些具有共性的情形《教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不再作出规定。《教育法》中已有规定的,民办学校违反了规定,就依据《教育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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