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或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教育离不开学校,学校负有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法定义务。作为教书育人场所的学校,如果出现下列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儿童、少年除了在盲校、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外,一些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的孩子要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普通学校来说,有义务接收这些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孩子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如果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作为从事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不得通过设置重点班的方式搞所谓的“精英教育”,对学生进行区别教学、区别对待,这不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是违背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的。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出现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年龄比较小,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出现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对此,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爱护学生、着重教育的原则,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改正。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9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