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是一条综合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学校和教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除了义务教育法有规定外,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简捷,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教育法、教师法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对于教育法、教师法两部法律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即是明确了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育法、教师法主要对学校和教师的如下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6)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者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有关民事责任的问题。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害;(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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