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规定。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无偿资金转移,包括上下级和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补助,目的在于弥补下级政府义务教育的财政缺口,解决地区间义务教育财政的不平衡问题。

  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有很强的外部效应。教育的提供与收益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义务教育投资不仅使受教育者本人获益,同时也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地方提供的义务教育会随着受教育者的流动而将义务教育的收益带出本地区。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外部性越大、外部效应扩散性越强的教育形式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资助。第二,从教育财政投入的角度看,义务教育公平包括水平公平(即保证每个学生获得均等的义务教育资助)、垂直公平(即根据学生的民族地域等差异进行调整满足其需要)、财政中立(即生均教育支出不因地方财政实力而受影响)与充足(即为达到既定的教育目标所需要的最低投入)。从教育资源筹集的角度看,在财政分权制的国家,地方财政实力通常有差异,具体表现为:(1)纵向不平衡,即某级政府面临财政赤字,而其他级次政府却出现盈余;(2)横向不平衡,指一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财政结余,而另一部分地方政府却面临财政赤字。因此,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有效供给,上级政府需要对下一级政府实行财政转移,以体现全国性的教育公平目标。第三,作为一项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了获得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政府投资于义务教育就必须考虑如何配置教育资源。上级政府可以通过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拨款模式,吸引并调动下级政府的财政努力积极性,提高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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