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九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及领导责任的规定。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以是否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法律监督和间接法律监督。直接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有权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间接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间接的法律监督不能对被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其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机关反映,再由有关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和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的特点,是一种其他监督方式无法取代的重要的监督形式。

  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本条中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控告和检举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控告和检举权。理解本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控告或者检举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同时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是合法行为,国家应该鼓励,任何人都不得任意限制或者剥夺,更不能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控告权与检举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一般来说,控告人是相关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者利害关系人,涉及控告人自身利益。检举人一般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出于公德和良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第三,控告和检举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也包括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家庭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控告和检举。

  二、有关负责人的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中的“咎”,是指过失、错误。引咎辞职,是指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应该感到内疚而辞职。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承担责任的正式方式最初出现在国外的政治领域。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必须对选民或者议会负责。如其在工作上由于失误或者失职,或者其行为在道德上有重大瑕疵,有负选民或者议会的信任,一般在社会舆论或者反对党的压力下,会选择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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