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七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领导体制的规定。

  建国后,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1)1949年至1958年,强调基础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2)1958年至1963年,要求权力下放,强调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领导作用;(3)1963年至1966年,又强调统一领导;(4)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管理体制混乱,规范很不健全;(5)1976年至1985年,拨乱反正,重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集中管理;(6)1985年至今,义务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简政放权,强调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立了发展义务教育实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对“两基”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基础教育管理层次不断下放,主要由乡级政府承担了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由于农村义务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相当一部分乡级政府财力薄弱,难以完全承担当地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特别是难以承担“两基”巩固、提高的任务,因而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综合实力有了很大的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好转,各级政府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农村义务教育承担更多的责任。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重申了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调整后,中央、省、县、乡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国务院及教育部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本地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逐步核定教师编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以县为主”是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发放和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当地各方面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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