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六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无论是教育方针的确立,还是教育法律的制定,都始终贯穿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建国后,政府采取了学校向工农开门、开展扫盲运动、设立人民助学金、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经过10多年的努力,在20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实现教育的普及。由于长期以来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和地区间经济差异,再加上教育投入不均衡等政策原因,造成了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同一区域不同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态。随着“普九”的基本完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应该说,现在已经到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佳时期。

  一、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原因

  各地的义务教育基础和起点很不相同,在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普遍提高和发展形势下,发展的差异性却进一步凸现,使得义务教育不均衡现象有了进一步拉大的趋势。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在教育领域的反映;二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尚不完善,各级政府还缺乏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三是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指导体系不完善,还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对学校办学条件予以改善和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进行监控和指导;四是一些地方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注不够,没有树立起“面向所有学校、面向所有学生”的观念,个别地方甚至把建设所谓“窗口学校”作为政绩工程。

  二、解决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的途径

  要解决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首先必须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把今后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均衡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加快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大力改造和建设薄弱学校,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最终使每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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