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6
施行日期: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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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

  义务教育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其实质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性免费国民教育。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各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也各有不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独有的特征,也体现了义务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的特征。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在义务教育的年限上有很大不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和地区中,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4或5年的有13个国家,占7.8%,6或7年的有45个,占26.7%,8或9年的有65个,占38.7%,10至12年的有45个,占26.7%。我国的基础教育底子比较薄,在普及了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不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过努力也是能够实现的。尽管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考虑将义务教育延伸至高中阶段,但从全国来看,全部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尚需一定时间,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义务教育保持九年制不变。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当时之所以这么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义务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推行义务教育必须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这里讲的有计划有步骤主要是指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各个阶段可以一步实施,也可以分两步实施。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现状,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已经没有必要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两个阶段、两步实施,因此删去了原法中有关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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