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基地的产生范围、必备条件、命名的批准权限,以及国防教育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基地的产生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命名的批准权限。首先,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属于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范围。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基地只能从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中产生。第二,并非所有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都可以作为国防教育基地,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5项条件的国防教育场所,才能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这5项条件是:1.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国防教育基地对外展示或活动的内容可以各有特色,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必须紧扣国防教育这个主题。2.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国防教育基地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有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3.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具有适应开展活动所需的各种配套设施。4.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不论是政府拨款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款,国防教育基地应当有固定的能保证其长期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5.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按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国防教育基地能够经常地开展各种国防教育活动,并能在当地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第三,具备了上述5项条件的国防教育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法把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的批准权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考虑是,国防教育基地是各地方开展社会化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对各地国防教育场所建设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对地方国防教育的发展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对于国防教育基地,不仅要规定严格的条件,在其命名的批准权限上,也应当体现权威性、严肃性。

  本条第二款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自身建设提出了要求,即“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为了保证国防教育基地在国防教育场所中始终发挥主阵地的作用,维护基地的声誉,保持名实相符。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4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