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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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经费及其财产使用和保护的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强调,无论是国防教育经费,还是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都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

  本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的规定,是关于保护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在这里,挪用、克扣的对象既包括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挪用是指把应当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和财产转移到其他方面使用;克扣是指私自扣减应当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和财产,将其全部或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是国家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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