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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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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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广泛开辟国防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积极意义;二是表明国家鼓励、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奉献爱心,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动员社会力量,资助全民国防教育,在我国现阶段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一,可以弥补国防教育经费的不足,在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方面,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我国的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性的教育活动,过去主要靠人民政府的拨款支持,但还不能满足全民国防教育的实际需要。有些地区由于国防教育经费短缺,保障困难,难以进行深入、持久的国防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国防教育遇到的经费筹措困难更多。各级人民政府,虽然可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但也只能解决人民政府计划内的一些重点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活动。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国防教育的实际需求看,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不足与全民国防教育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能在一定程序上缓解这一矛盾,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办法。其二,通过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国防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国防建设的爱国热情。旧中国的近代史是中华民族备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的屈辱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深深懂得“弱国就要受人欺侮,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显示出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富国强兵的愿望。如在抗美援朝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同胞,纷纷捐款捐物,购买飞机大炮,支援前线,情动山河。近些年来,全国国防科普委员会曾会同有关单位,利用重大纪念日举办了5次全国国防征文、国防知识竞赛等活动,许多企业事业组织闻讯后纷纷捐资合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同胞蕴藏着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的巨大潜力,充分挖掘和发挥这种潜力,可以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的凝聚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资助国防教育财产的管理制度。这项规定表明:第一,在今后的国防教育实践中,为加强对资助国防教育财产的管理,可以依法成立国防教育基金组织;第二,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防教育基金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了兴办、维持、发展国防教育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者专门拨款,主要用于宣传国防知识、购置国防教育资产、奖励开展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组织国防教育活动等。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则是指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自愿捐赠的国防教育基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活动宗旨应当是通过对国防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国家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款所说的“依法成立”、“依法管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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