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作用的规定。

  国防教育要实现社会化,需要为人民群众接受国防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也需要有一大批国防教育场所为依托。这是在全社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了许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这些场所初步满足了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在当地国防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新形势下大力普及和加强社会国防教育的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国防教育场所的需求相比较,我国国防教育场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防教育场所接受国防教育的社会需求,加快我国国防教育社会化的进程,国防教育法从进一步挖掘现有国防教育场所的潜力,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大众应有的教育功能和使用效能的角度,对国防教育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本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接受国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为了保证公民能够顺利的行使这种权利,履行这种义务,国家管理的国防教育场所有责任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安排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当尽可能便于大多数的群众前来参观;安排的教育内容,应当尽可能与一般群众的接受能力相适应,易于群众了解和掌握;场所内的各项服务设施应当尽可能齐全配套;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受教育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学校等单位组织所属人员到国防教育场所接受国防教育,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在社会国防教育中能够产生规模化的效应,是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的。因此,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各地的国防教育场所应当给予优惠或者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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