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表明,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中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中,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在抓国防教育工作中又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是学校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又是全民国防教育强劲的助推剂,拥有3亿多大、中、小学生的学校国防教育搞好了,不仅能为全民国防教育打牢坚实的基础,还能有力地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向前发展。我国国防的未来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这就需要各级教育部门从战略高度认识抓好学校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系,摆上学校教育的应有位置,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学校国防教育的神圣职责。

  民政部门是与国防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的一个政府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推进全民国防教育的一条基本经验。民政部门在广泛开展各项拥军优属活动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拥军教育,让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拥军优属活动,认识国防,了解军队,增强国家意识和国防观念,增进与人民军队的鱼水之情;可以使全社会通过拥军优属活动,形成浓厚的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民政部门把国防教育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文化宣传”部门,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在意识形态领域负有社会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国防教育以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重在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一项重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所有的文化宣传部门都有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从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国防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宣传部门。宣传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主管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门,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宣传部门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各项宣传政策,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宣传工作,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调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本款中提到的这些部门与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不同,这些部门主管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国防领域的工作,是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对这些部门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国防教育职责,除了本法的规定外,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专门的规定。#p#分页标题#e#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66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