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含义的规定。

  一、旅游经营者

  根据本条对旅游经营者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从旅游经营者的主体类型看,旅游经营者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只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但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者有资质要求的,则应取得工商登记或相应的特别许可。二是从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看,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旅行社是招徕旅游者,并为其提供产品打包及组织、接待、导游等服务;景区、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主要为旅游者提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三是从旅游经营者的存在形态看,既包括实体旅游经营者,也包括网络旅游经营者。四是从旅游经营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看,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

  二、景区

  根据本条对景区的规定,景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景区是场所或者区域,主要包括水域和地域。即使有的景区与空域有关,但其首先得依托水域和地域。场所所占地域范围相对较小,而区域所占地域范围相对较大。主要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二是景区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的场所或者区域。游览在狭义上仅指观光、参观、欣赏。本条所指游览服务还包括具有参与性、互动性、体验性的广义上的游览活动,如主题公园、滑雪场、度假区等。景区内可能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要素,但其主要功能是供旅游者游览游乐。三是景区是有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主要指景区有相对比较明确、清晰、封闭或者独立的管理、经营边界和范围,有相对明确的管理和经营主体。如果没有明确管理界限、向所有人全域开放、不受限制自由出入的场所则通常不属于本法所称景区。如一些公共森林、绿地、山峦、海滩、河流、湖泊等。

  但同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判断景区不应以是否收取门票、费用为标准。如目前一些文博院馆虽然没有收费,一些城市公园虽然没有收取门票,但由于界限比较分明、管理主体比较清晰,也应属于景区。二是判断景区不以管理者、经营者是政府、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为标准。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一些区域的管理主体虽然可能为政府,但其也应属于本法所称景区。

  三、包价旅游合同

  根据本条对包价旅游合同含义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合同内容中的旅游行程及相关服务是由旅行社预先安排的。不论是旅行社自主设计还是根据旅游者具体要求安排的线路和日程,都需要旅行社预先确定行程和吃住安排,并通过向交通、食宿、游览等经营者订购相关服务,使旅游行程及完成行程所必需的相关服务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旅行社服务。#p#分页标题#e#

  二是提供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服务。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服务中任意两项或以上服务的组合,是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服务的构成要件,不论其中的服务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旅行社向相关经营者订购后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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