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条

旅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比较广泛,只要本法规范的主体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包括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经营罪

  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旅游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强迫交易罪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旅游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虚假广告罪

  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诈骗罪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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